環球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96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96.08)制定
96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96.09)核備
98學年度第12次系教評會議(99.03)修正
98學年度第10次校教評會議(99.07)核備
102學年度第5次系教評會議(103.05)修正
102學年度第4次院教評會議(103.05)核備
104學年度第1次系教評會議(105.09)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視覺傳達設計系教師評審事宜,依據環球科技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環球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有關本校教師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改聘、不續聘、學術研究(含進修)、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單行規章。
二、 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改聘、不續聘、延長服務等事項。
三、 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教學、研究發明、專門著作、服務貢獻、升等等事項。
四、 評審有關本系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事項。
五、 關於本系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行評審事項。
第三條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另由系務會議推選所屬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四至七人為選任委員。
本委員會總人數以五至八人為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本系所屬專任助理教授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選連任。本委員會依任務需要召集會議,由系主任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委員會之選任委員,任期中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喪失委員資格,視為任期中出缺。選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系務會議重新推選遞補之。遞補之委員,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日止。
第五條本委員會審查教師資格或升等案件之學術能力,不得低階高審,必要時得聘請校內他系或校外相同或高度相關學術領域之等同職級以上教師審查。
本委員會應尊重外審委員之專業判斷,不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籠統之表決。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評審,有教師升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本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審議通過;其他事項,應經本委員會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審議通過。
本委員會之委員,有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個人利害關係之評審事項,應自行迴避。迴避委員人數,不計入出席及決議人數。
第 七 條 教師資格審查及升等案評審未通過者,本委員會應以書面告知送審人,送審人得依本校專任教師聘任暨升等辦法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提出申訴。
第 八 條 召集人得視需要邀請評審事項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系所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